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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宁杰诉马鸣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杰,马鸣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宁杰,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马鸣泽,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区□□路XXX号楼X号网点。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杰诉被告马鸣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杰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宁杰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戚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