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会海与段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海,段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183号原告王会海,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段东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海诉被告段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会海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东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海撤回对被告段东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