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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会海与段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海,段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183号原告王会海,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段东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海诉被告段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会海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东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海撤回对被告段东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