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仲某某,女,生于1973年,汉族,民勤县人,农民。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70年,汉族,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