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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光容与宁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758号原告胡光容,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启川,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环明(又名宁还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胡光容诉被告宁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光容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容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胡光容已预交95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胡光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