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龚绍明申请执行董建国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绍明,董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龚绍明,男,现年60岁,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董建国,男,现年50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猫街镇。本院执行的龚绍明申请执行董建国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武民初第53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1,666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500元,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多年来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网上布控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