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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玉令与闫锡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令,闫锡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409号原告陈玉令,农民。电话被告闫锡海原告陈玉令与被告闫锡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令,被告闫锡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9日5时30分许,闫锡海驾驶自己所有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陈玉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二车损坏,原告陈玉令伤。该事故经认定,被告闫锡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43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10天),护理费1172元(117.2元×10天),误工费10548元(117.2元×90天),清障费305元,修车费5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闫锡海辩称,发生事故属实,但是误工费过高,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5时30分许,闫锡海驾驶自己所有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陈玉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二车损坏,原告陈玉令伤。该事故经认定,被告闫锡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1416.07元,2015年7月30日,原告被送往平度市崔召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痛,支出医疗费2016.95元。此事故,原告支出清障费305元,修车费520元。另查明,原告陈玉令现有承包地6亩,依靠种地维系生活,兼职村卫生打扫员。被告闫锡海是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村委证明,维修费票据,清障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闫锡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闫锡海所有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是村里的环卫工,每月工资600元,误工损失应按工资损失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系农村居民,且有承包土地,生活来源是依靠种地,系兼职村卫生打扫员,且村委也出具了证明,按照农村居民的误工损失标准计算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对交通费,被告认为过高,本院依据原告的住院时间,酌情200元为宜。总之,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43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10天),护理费1172元(117.2元×10天),误工费10548元(117.2元×90天),清障费305元,交通费200元,修车费520元。共计16378.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锡海赔偿原告陈玉令经济损失16378.0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玉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闫锡海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玉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汝海审 判 员  纪修鹏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程雪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