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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夏静峰,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静峰,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仅没有上进心,还不顾家,经常去KTV等娱乐场所很晚才回家,而且还被原告发现跟其他女人外出游玩。原告已规劝被告多次,被告未予悔改。原告现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轿车一辆,合计约为500000元);4、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潘某提供了结婚证、房产证、行驶证、光盘(附文字整理资料)各1份,出生证明2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王某甲答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较好,认识十年左右,也有一双儿女,原告也曾表示不想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业余时间比较充裕,在外面应酬、聚餐的确比较多,但没有出轨。如果判决双方离婚的话,儿子抚养权归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是房屋一套、轿车一辆,但还有夫妻共同债务,房子银行按揭还有170000元多,车子按揭还有90000元多,买车向父母借款30000元,向两个姐姐各借10000元,以及信用卡欠款,均应共同承担。被告王某甲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均无异议,对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的谈话是有背景和原因的。本院经审核后,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