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联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红联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红联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维上,该公司技术总监。委托代理人:查曹送,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彪,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红联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联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视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红联天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既然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有效,就应该认可再审申请人扣除合同期内拖欠的房租,因此网云公司至今没有返还再审申请人的押金。(二)庭审中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清还电缆、灯具等由再审申请人自己购买的设施,被申请人至今不同意。合同到期被申请人也不清场退出,让合同终结。二审判决居然忽略不提。(三)二审庭审时审判长居然现场指导对方律师如何答辩,有明显的包庇行为。请求再审,对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的押金数额重新判定,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由再审申请人自己购买的专业电缆和灯具等的所有权重新判定。迈普视通公司提交意见称:红联天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红联天成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及迈普视通公司提交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红联天成公司退还迈普视通公司押金时应扣除的款项。本案中,红联天成公司将从网云公司租来的案涉房产转租给迈普视通公司。红联天成公司与迈普视通公司约定的租赁期间超出了其与网云公司约定的租赁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红联天成公司与网云公司就超出期限部分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红联天成公司与迈普视通公司约定的超出期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迈普视通公司提供了其与网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租、水电费收款收据,在红联天成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迈普视通公司自2013年11月5日起直接向网云公司承租案涉房屋。红联天成公司无权向迈普视通公司要求支付2013年11月5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二审认定红联天成公司退还迈普视通公司押金时可扣除2013年9、10月份电费6229元及2013年11月1日至4日租金3505元,并无不当。至于红联天成公司主张二审庭审时审判长有指导迈普视通公司律师的包庇行为,因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红联天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红联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