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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龚元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龚元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0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该支行员工。被告龚元琳,男,汉族,1989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诉被告龚元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