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平慧宇仪表电气有限公司与平市优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吴长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四平慧宇仪表电气有限公司,四平市优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吴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四平慧宇仪表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源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优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林,经理。被执行人吴长林,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四平市优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慧宇仪表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平市优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吴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