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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邓亮使与许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亮使,许柏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6号原告邓亮使,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许柏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亮使与被告许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亮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亮使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亮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亮使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