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邓亮使与许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亮使,许柏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6号原告邓亮使,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许柏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亮使与被告许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亮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亮使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亮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亮使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