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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事处新牛村。法定代表人高景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笑,女,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阎良区人民路西段50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执行的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366500元、诉讼费4677元,执行费546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案款371177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执行费54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003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3711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人民陪审员陈六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博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