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霞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继孝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霞,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继孝,单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679-1号申请人王霞。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振兴街南。法定代表人单继孝,经理。被申请人单继孝。被申请人单纪平。申请人王霞与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继孝、单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尚品居10号楼1单元301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查封被申请人凤城尚品73号楼1单元1601室(房权证证号:00540**)。查封被申请人凯宇凤城尚品小区楼房25套分别为:15号楼1单元502室、3单元402室;22号楼1单元402室(2.4.5号营业房)25号楼3单元202室;30号楼2单元102室(005269);32号楼2单元301室(0052267);33号楼1号网点房、1单元102室(0054044);43号1单元101室(0054045);69号楼2单元301室(0054036);72号楼、2单元901室、902室(0054038);73号楼1单元1402室、2单元1601室;74号楼4号网点房、2单元902室(0054034);76号楼2号、3号网点房、1单元302室、2单元501室、7号营业房(005403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