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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欧四五与刘启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四五,刘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欧四五,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启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欧四五与被执行人刘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1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刘启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