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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顾传波与蒋平顺、李德宪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传波,蒋平顺,李德宪,刘海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顾传波,农民。被告蒋平顺,农民。被告李德宪,农民。被告刘海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传波诉被告蒋平顺、李德宪、刘海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顾传波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减缴或免缴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传波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立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