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顾传波与蒋平顺、李德宪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传波,蒋平顺,李德宪,刘海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顾传波,农民。被告蒋平顺,农民。被告李德宪,农民。被告刘海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传波诉被告蒋平顺、李德宪、刘海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顾传波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减缴或免缴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传波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立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