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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02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朋。被告何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