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覃继明与易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明,易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81号原告:覃继明,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易庆英,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覃继明诉被告易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覃继明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