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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覃继明与易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明,易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81号原告:覃继明,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易庆英,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覃继明诉被告易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覃继明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