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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刘小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霞,刘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霞。被执行人刘小俊。本院在执行张晓霞与刘小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暂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人民陪审员  韩 信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章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