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沙沙与吴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沙沙,吴千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苏沙沙。被告吴千里。原告苏沙沙与被告吴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沙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沙沙撤回对被告吴千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沙沙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