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沙沙与吴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沙沙,吴千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苏沙沙。被告吴千里。原告苏沙沙与被告吴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沙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沙沙撤回对被告吴千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沙沙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