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广祥与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423-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祥,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千佛山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三联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孙广祥与山东三联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三联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广祥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三联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