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学松与贾韦、王双双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松。被执行人贾韦。被执行人王双双。被执行人贾治华。申请执行人张学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韦、王双双、贾治华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乐陵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乐证经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证经字第14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