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高某。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