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xx与被执行人王xxx、袁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x,王xxx,袁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382-2号申请执行人李xxx。被执行人王xxx。被执行人袁xxx。申请执行人李xxx与被执行人王xxx、袁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本院作出(2015)府执字第0038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xxx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xxx,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xxx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xxx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