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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贵平申请执行兰冬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2015)凯执字第7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林贵平。被执行人兰冬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林贵平申请执行兰冬妹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兰冬妹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兰冬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贵平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兰冬妹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兰冬妹刑满释放和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庆  彪审判员 罗  亨  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