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秀珍、孟健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孟健,孟凡康,孟宪增,苏焕龙,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董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2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凡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宪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焕龙,女,汉族。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建设路香江一期东六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国,经理。被执行人牧春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董顺和,男,汉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少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董顺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董顺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