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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秀珍、孟健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孟健,孟凡康,孟宪增,苏焕龙,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董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2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凡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宪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焕龙,女,汉族。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建设路香江一期东六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国,经理。被执行人牧春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董顺和,男,汉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少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董顺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牧春杰、董顺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