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丁树磊与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磊,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丁树磊,男。委托代理人董志辉,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杰,男。原告丁树磊与被告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树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丁树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