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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丁树磊与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磊,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丁树磊,男。委托代理人董志辉,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杰,男。原告丁树磊与被告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树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丁树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