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鲍锡文与曹向明、叶苏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锡文,曹向明,叶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97号原告:鲍锡文,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曹向明,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叶苏英,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锡文诉被告曹向明、被告叶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锡文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锡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曹向明、叶苏英所有的价值2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