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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西路桑夏1#综合楼603室。法定代表人许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家才,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枝明(系泰宁县城关金湖粮食加工厂业主),男,52岁,住福建省泰宁县。申请执行人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泰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8日、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3对被执行人江枝明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枝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09)泰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