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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秦立峰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峰,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秦立峰,居民。被告刘刚,居民。原告秦立峰诉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尊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立峰诉称,2015年10月8日,被告向我借款65000元,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向原告书写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秦立峰与被告刘刚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刚借原告6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刚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刚偿还借款6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秦立峰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刘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尊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