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菜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程文山、王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程文山,王国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王志刚,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程文山,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国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程文山、王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国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对被告王国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敬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人民陪审员 冯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