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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菜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程文山、王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程文山,王国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王志刚,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程文山,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国军,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程文山、王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国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对被告王国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敬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人民陪审员  冯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