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强,男,1984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4********,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重庆市綦江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村东苇路鑫兆佳园2-2-901。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查明,2015年6月1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孙强驾驶渝B87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孙右高速45KM处时,由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失控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出路外翻入道路北侧排水沟中,造成车辆受损、部分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孙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92mg/100ml.另查明,事后被告人孙强向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京大路政大队作出8060元的经济赔偿。被告人孙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为自己事后没有逃逸,主动报警,积极配合警察调查,自己被拘留过8日,对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赔偿,希望能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山西省公安厅交通交警部队高速二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5)血鉴字第89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人马高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言、被告人孙强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被告人孙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并向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京大路政大队赔偿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丰审 判 员  冯凌霞人民陪审员  肖秀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