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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蒋云英与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云英,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735-1号申请执行人蒋云英。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增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云英与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执行员  袁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