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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王保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王保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小 平 与 王 保 娃 健 康 权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王保娃,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保娃立即给付案件款2242.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保娃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保娃在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神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