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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素琴、方立军、方立超与XX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素琴,方立军,方立超,XX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方素琴,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方立军,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方立超,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XX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素琴、方立军、方立超与被执行人XX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萧民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