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尹小梨与王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梨,王平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尹小梨,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夏爽,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梨诉被告王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梨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小梨负担。审 判 长 曲燕军人民陪审员 闵永贞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