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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尹小梨与王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梨,王平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尹小梨,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夏爽,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梨诉被告王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梨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小梨负担。审 判 长  曲燕军人民陪审员  闵永贞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