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丽桃与郑金燕、韦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桃,郑金燕,韦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韦丽桃。被告郑金燕。被告韦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丽桃诉被告郑金燕、韦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丽桃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丽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韦丽桃负担。审 判 长 谢忠迎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人民陪审员 韦庆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芳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