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丽桃与郑金燕、韦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桃,郑金燕,韦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韦丽桃。被告郑金燕。被告韦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丽桃诉被告郑金燕、韦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丽桃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丽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韦丽桃负担。审 判 长  谢忠迎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人民陪审员  韦庆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芳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