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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雄、刘菊华、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雄,刘菊华,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雄。被执行人刘菊华。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雄、刘菊华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23400元及律师代理费5万元,被执行人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2767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南,创业路的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2013)第01000727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745.7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一宗及位于屈家岭管理区创业路西的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2013)第01000630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70.5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一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昌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