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贾长军与杨万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军,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贾长军,男,生于1962年9月14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玲,女,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宝兴,男,生于1961年1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段广友,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许志慧(被告段广友之妻),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贾长军诉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长军诉称,2014年4月5日,被告杨万玲、段广友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将现金交付两被告后,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并口头约定利息6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十个月的利息,未按约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未还。另查,被告杨万玲与陈宝兴系夫妻关系,被告段广友与许志慧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起诉至贵院,请求:1、被告杨万玲、段广友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被告陈宝兴、许志慧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4月5日,被告杨万玲、段广友经由李仁福共同向原告贾长军借款5万元,并共同为原告贾长军出具借条及收条,借条载明:“今借贾长军现金人民币50000元,用期2个月,借款期限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最后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4日中午12点前,逾期不还,按每日5%的费用收取违约金。”收条载明:“今收到贾长军现金人民币50000元。”之后,被告按月息6分支付原告利息3万元。2015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杨万玲催要借款,被告杨万玲为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15年6月31日之前还款伍万元正。”随后,被告未再还款。2015年6月4日,本院就原告李仁福与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2014年4月5日,被告杨万玲向贾长军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利率为月息六分,由段广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杨万玲借得款项后,向贾长军出具了借条两份、收条一份及担保人协议一份。2015年1月19日,贾长军、金杰友前往被告杨万玲处讨要该笔借款时,被告杨万玲向贾、金二人陈述曾向李仁福借款5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4分。后贾长军与被告杨万玲约定将其之间的5万元借款的利率也调整为月息4分,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对此,李仁福陈述,杨万玲所借贾长军5万元,杨万玲曾于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按本金5万元,月息6分计算偿还贾长军十个月的利息共计3万元,该3万元利息均由杨万玲将款项汇入李仁福及其女儿账户内,后由李仁福将该款项分十次,每次3000元转至贾长军及其配偶王新荣账户内,该偿还贾长军的3万元借款利息部分,应包含在杨万玲上述通过银行存款或转账向李仁福还款的377000元之内。对此,被告杨万玲、陈宝兴质证称该笔5万元借款虽向贾长军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但仍通过李仁福转账和还款,并认可偿还了利息3万元。”、“被告杨万玲与被告陈宝兴于1983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协议离婚,本案所涉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查明,1998年3月25日,被告段广友、许志慧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凭证、收条、承诺书、户籍资料、婚姻登记资料、(2015)历城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万玲、段广友经由李仁福共同向原告贾长军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之后被告杨万玲又为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杨万玲、段广友未按借条约定还款,亦未履行承诺书中载明的还款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万玲、段广友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贾长军与被告杨万玲约定将其之间的5万元借款的利率调整为月息4分”,原告要求被告杨万玲、段广友偿还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按照月息6分已还3万元利息问题,超出月息3分以上的利息部分,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返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不予一并处理,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杨万玲、段广友共同向原告贾长军的借款5万元发生在被告杨万玲、陈宝兴与被告段广友、许志慧各自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宝兴、许志慧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偿还原告贾长军借款5万元。二、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支付原告贾长军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上述一、二项,限被告杨万玲、陈宝兴、段广友、许志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贾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桂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致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