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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00003号罪犯杨某某,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西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西乡县看守所以罪犯杨某某身体损伤,医院建议住院治疗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杨某某所患疾病和损伤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杨某某送达了审核意见书,杨某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核申请,该审核意见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审判长  肖剑明审判员  王友兰审判员  彭延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