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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映旻与北海市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映旻,北海市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建海,北海蜀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805号原告:何映旻。委托代理人: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志鹏,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市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七层C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海,董事长。被告:康建海。被告:北海蜀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蜀海城花园2幢1单元1102房。法定代表人:杨必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映旻诉被告北海市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建海、北海蜀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映旻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映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49元,由原告何映旻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焕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