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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施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