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施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