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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津佳兔业科技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湖南津佳兔业科技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负责人吴小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津市市。被执行人湖南津佳兔业科技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法定代表人雷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津佳兔业科技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津佳兔业科技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工业用房)均已经抵押,且已被采取司法查封措施,现阶段无法拍卖变卖。再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津佳兔业科技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明确表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5)津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前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