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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罗福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罗福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76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178-1。法定代表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海琼,该行水市分理处主任。被告:罗福尧,男,生于1956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罗福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50元,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清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