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符坚强与黄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坚强,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符坚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6958。被执行人黄志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2315。关于申请执行人符坚强与被执行人黄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志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符坚强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被执行人黄志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符坚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申请执行人符坚强负担10元,由被执行人黄志成负担178元。本案执行费188元由被执行人黄志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向本院辖区的四大国有银行及高明农商行、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现阶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5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