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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叶盛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叶盛川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厂,男。被告叶盛川,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钱森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盛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传唤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上午9:00至本院参加诉讼,该开庭传票已送达原告,但到期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