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国洪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国洪,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租住于四川省简阳市。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国洪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国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国洪与妻子王某琼于2013年9月23日离婚后,得知王某琼与被害人王某成在2013年6月至9月期间有亲密关系,遂于2013年10月1日晚,约被害人王某成到简阳市滨江路配气站附近见面。被害人王某成到达后,因否认其与王某琼有亲密关系,遭到了被告人蒋国洪的殴打,鼻子受伤。被害人王某成被殴打后,承认了与王某琼的亲密关系。随后,被告人蒋国洪让被害人王某成拿钱解决此事。经过讨价还价,被害人王某成给被告人蒋国洪出具了一张9.9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分期偿还。其后,被害人王某成分多次向被告人蒋国洪的银行账户转款,至案发前共计转款4.2万元。期间,因王某成的妻子找到张某甲等人帮忙向被告人蒋国洪说情,被告人蒋国洪以王某成将此事声张为由,于2014年10月7日邀约罗某等人,在简阳市灵仙乡先进村14组附近,再次对被害人王某成进行了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成的右手受伤。其后,被告人蒋国洪为让被害人王某成将余款付清,于2014年11月22日,邀约罗某、周某松等人,在简阳市壮溪乡大池村附近找到被害人王某成,又一次对其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右尺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国洪在其租住房内居住期间,于2014年11月26日晚,容留罗某在其租住房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于2014年11月27日,容留罗某鸿在其租住房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国洪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国洪敲诈勒索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有5.8万元未实际占有,该部分数额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蒋国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国洪辩称,他没有敲诈勒索王某成,是王某成强奸了他的老婆,主动约他并自愿打借条赔偿他的损失,后来也是王某成自愿打钱到他卡上。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蒋国洪与妻子王某琼于2013年9月23日离婚后,得知王某琼与被害人王某成在2013年6月至9月期间有亲密关系。蒋国洪遂于2013年10月1日晚,约王某成到简阳市简城镇滨江路配气站附近见面。王某成到达后,因否认与王某琼有亲密关系,遭到了蒋国洪的殴打,致其鼻子受伤。王某成被殴打后,承认了与王某琼的亲密关系。随后,蒋国洪让王某成拿钱解决此事,王某成被迫给蒋国洪出具了一张9.9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分期偿还。其后,王某成分多次向蒋国洪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为6228484112992795913)转款,至案发前共计转款4.2万元。期间,因被害人王某成的妻子张某乙找到张某甲等人帮忙向被告人蒋国洪说情,蒋国洪遂以王某成将事情声张为由,于2014年10月7日邀约罗某等人,在简阳市灵仙乡先进村14组附近对王某成进行了殴打,致王某成的右手受伤,并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MU16**黄色面包车玻璃砸烂。其后,被告人蒋国洪为让被害人王某成将余款付清,于2014年11月22日,邀约罗某、周某松等人,在简阳市壮溪乡大池村附近找到王某成,再次对其进行了殴打。王某成遂于同日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成鼻部损伤、右前臂损伤均属于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简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及被告人蒋国洪的到案经过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国洪的身份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蒋国洪因吸食毒品、殴打被害人王某成于2014年11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成被殴打的案发地点、位置、车辆受损等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了王某成写给蒋国洪的借条及蒋国洪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张。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成被殴打后的受伤情况以及对被告人蒋国洪的租住房进行检查的情况。7.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成鼻部损伤、右前臂损伤分别属于轻伤二级。8.病例材料,证实被害人王某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9.借条、银行票据,证实被害人王某成向被告人蒋国洪出具了一张9.9万元的借条及王某成先后向蒋国洪转款4.2万元。10.被害人王某成的陈述,证实因他和蒋国洪的妻子王某琼有不正当关系,2013年10月1日晚大概7点过,蒋国洪把他叫到简阳市滨江路,质问他是否和王某琼有不正当关系,他开始没有承认,遭到蒋国洪的殴打,将他鼻子打伤,后他承认了并被逼着写了一张9.9万元的欠条以解决此事。他和妻子先后向蒋国洪的卡中打款4.2万元。2014年10月7日下午4点过,他在灵仙乡先进村14组干活时,蒋国洪带人殴打了他,将他的右手打伤。2014年11月22日下午3点左右,他在壮溪乡大池村工作的时候,蒋国洪又带人去找他要钱,在此过程中遭到了蒋国洪一伙的殴打。蒋国洪殴打造成他鼻部、右手骨折。11.被害人王某成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成辨认出在简阳市灵仙庙乡和壮溪乡大池村对其殴打的人有罗某,在简阳市壮溪乡大池村对其殴打的人还有周某松。12.证人王某琼的证言,证实她和王某成从2013年5月份开始成了情人关系。蒋国洪知道后将王某成叫到简阳老城区滨江路逼问,王某成不承认,遭到了蒋国洪的拳打脚踢,脸都被打肿了。当时蒋国洪的二姐蒋某、二姐夫汪某君和他的朋友严某都在现场。后蒋国洪提出要王某成拿10万元钱来解决事情,王某成说拿不出那么多钱,蒋国洪就逼王某成打了一张9.9万元的借条。她后来听蒋国洪说,他打了王某成两次。13.证人蒋某、汪某君的证言,证实二人系蒋国洪的姐姐和姐夫。2013年10月1日晚上,严某给汪某君打电话,说蒋国洪和王某成在滨江路打架,让他们赶过去。他们在配气站附近找到了蒋国洪,看到蒋国洪在质问王某成是否与王某琼有不正当关系,王某成开始不承认,蒋国洪就动手打了王某成并导致其鼻子出血。王某成后来承认与王某琼发生了关系。王某成提出用钱私了。他们确定二人不会再起冲突后就离开了。1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她和王某成系夫妻,因蒋国洪认为王某成和王某琼关系不清楚,2013年国庆节就喊王某成拿钱并打了他,王某成打了十万元的欠条后才没有继续挨打。他们先后一共拿了4.2万元给蒋国洪。2014年10月7日,因为没有把钱付完,蒋国洪又在灵仙乡打了王某成,把右手打骨折了。11月22日又在壮溪乡渡口那里打了王某成。15.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蒋国洪在简阳滨江路殴打了王某成,王某成的鼻子被打出血,脸被打肿。他还把蒋国洪的姐姐和姐夫叫了过去。蒋国洪边打边喊王某成拿钱。16.证人刘子发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蒋国洪一伙在壮溪乡民权村他家门外的公路上打了王某成,边打边喊王某成打电话找人拿钱,有三四个小伙子还在他店子里拿了啤酒瓶子打王某成的脑壳。1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知道王某成和蒋国洪的老婆有点事情,蒋国洪打过王某成。后他受王某成妻子张某乙所托,去向蒋国洪说情未果。不久他听说蒋国洪又找人在壮溪打了王某成。18.证人叶某军的证言,证实去年11月左右,张某甲去找蒋国洪为王某成说情。蒋国洪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1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受蒋国洪所邀与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在壮溪往宏缘方向有个蔬菜大棚那里,殴打了王某成。蒋国洪还把王某成开的面包车玻璃砸烂了。11月20几号,他又受蒋国洪邀约和罗某鸿、严某、谢某乙等人在壮溪乡渡船口再次殴打了王某成。20.证人罗某鸿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2日,蒋国洪伙同严某、罗某、“光头”等人在壮溪乡大池村那边打了王某成。蒋国洪让王某成打电话找人拿钱解决事情,王某成没有找到。后来在壮溪渡船口那里,又来了两个小伙子,拿啤酒瓶子打了王某成的脑壳。21.证人周某松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他受邀和蒋国洪、袁某伟、谢某乙、罗某等人从养马坐渡船到壮溪乡,找王某成要钱,在要钱未果的情况下,蒋国洪、袁某伟等人用砖头、刀壳、啤酒瓶等物品殴打了王某成,他也用脚踢了几下。22.被告人蒋国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在2013年9月份得知了他老婆和王某成有不正当关系。10月1日,他将王某成约到简阳老城区滨江路,质问其与他老婆的事,王某成开始不承认,他打了王某成两下后,王某成承认了,当时好像把其鼻子打出了血。王某成问他多少钱可以解决事情,经过讨价还价,最后王某成打了一张9.9万元的欠条,分三年给他。王某成一共打了4.2万元给他,都是打到他农业银行卡上的。后因王某成托张某甲打电话向他说情,他怪王某成把事情拿出去说,他约到罗某、“波娃儿”在灵仙乡打了王某成。在打了王某成后,王某成又喊张某甲等人到他家里去威胁他,他遂和罗某鸿、“峰子”等人在壮溪乡大池村第三次打了王某成。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蒋国洪对证人王某琼的证言有异议,认为王某琼的精神有问题,其证言不可信。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蒋国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成的事实。被告人蒋国洪所提异议无证据证明。故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蒋国洪在其位于简阳市养马镇荷花村10组渡船口旁的租住房内居住期间,于2014年11月26日晚,容留罗某在其租住房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于同年11月27日,容留罗某鸿在其上述租住房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简阳市公安局石钟镇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王某成被敲诈勒索案时,于2014年11月27日12时许在被告人蒋国洪的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同时挡获吸毒人员罗某、罗某鸿,现场查获了疑似毒品冰毒6小包、“冰壶”8个等。经称量,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2.21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国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资公物鉴理化字(2014)030638号理化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罗某鸿、王某琼、陈某荣、黎某富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国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蒋国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蒋国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国洪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国洪在勒索被害人王某成钱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有5.8万元未实际占有,属于犯罪未遂,对该部分数额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国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对该二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蒋国洪提出他没有敲诈勒索王某成,是王某成强奸了他的老婆,主动约他并自愿打借条赔偿他的损失,也是王某成自愿打钱到他卡上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成的陈述与证人王某琼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二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但是蒋国洪不能以此为由对王某成进行敲诈勒索,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成是在被其殴打、威胁后才打下借条并打款,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蒋国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国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前羁押时间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国洪对被害人王某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予以退赔;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1克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娟人民陪审员 苏秀川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饶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