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合与王国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合,王国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合,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国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刘建合申请执行王国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国力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