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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北塘区惠畅里如海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区惠畅里如海日用品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惠畅里如海日用品超市,经营者王丐通,经营场所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惠畅里如海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惠畅里如海日用品超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