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楮梅梅与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梅梅,王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000号原告褚梅梅,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告王淑梅,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村委**组。原告禇梅梅与被告被告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梅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