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梁某,个体户。被告韦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覃柳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覃欧芸 关注公众号“”